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勞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勞簡字第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東志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號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勞簡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4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