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聲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蕭梅芳 相 對 人 鍾正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在案。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桃園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調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6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