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8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玉琴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82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