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49號原 告 蔡錦雄 被 告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