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12號原 告 朱音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姿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短少之工資,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500 元,是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書 記 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