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6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