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司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補字第7號聲 請 人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秀桂、王台鶯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