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1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隆勝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軒羽 住高雄市○○區○○○路00號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萬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15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