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7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柏宇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74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9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