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481號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涂銓祐即登富發照明科技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