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486號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等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9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原債權人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被告之執行命令債權讓與原告之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