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87號原 告 信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681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提出被告已付款5,429 元之收款紀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