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再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再小字第1號原 告 李介綸 被 告 鴻運展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橋頭簡易庭107 年度橋小字第660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再審,惟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於聲明中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之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塗蕙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