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簡字第703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振安 葉元昌 被 告 黃素月 黃麗君 黃麟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代位人黃勝昌積欠原告債務迄未清償,黃勝昌之父即訴外人黃丁賀於民國103 年3 月7 日死亡時,遺有附表所示之遺產,經黃勝昌與被告共同繼承後,現由黃勝昌與其他被告公同共有,嗣因黃勝昌怠於行使分割請求權,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1164條規定,訴請就附表1 、10所示不動產代位黃勝昌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但就附表編號2 至9 所示之遺產於本案不請求分割等語,並聲明:被告及黃勝昌公同共有如附表編號1 、10所示財產應依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目前有人居住,若分割會影響居住者的權利,被告對於黃勝昌欠債的情形並不清楚,且該屋實際上應該是要給黃勝昌的小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非各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台上第2837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二)查被繼承人黃丁賀於103年3月7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 之財產,現由黃勝昌與被告公同共有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5頁、第85至117頁)。本件原告 原起訴請求就附表編號1、10所示黃丁賀之遺產為分割,但 未敘明請求權基礎,嗣本院調得上開遺產資料後,先後函請原告確認是否欲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請求權基礎為何,原告於108年8月12日、11月29日(均為本院收文日期)先後以民事補正狀表明就附表編號2至9之遺產不予追加請求(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19頁)及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164條等語;嗣本院於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再度向原告確認就附表編號2至9所示不動產是否一併訴請分割,原告仍表示暫不請求一併分割等語(本院卷第119頁)。是原告本件僅訴請就黃 丁賀所遺部分遺產為代位分割,既未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又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依前開說明顯非適法。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分割系爭房地,於法律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予斟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 附表: ┌──┬────┬──────────────────┬─────────┐ │編號│財產種類│說明 │持分 │ ├──┼────┼──────────────────┼─────────┤ │1 │土地 │高雄市楠梓區楠都段四小段0000 -0000地│1/5 │ │ │ │號 │ │ ├──┼────┼──────────────────┼─────────┤ │2 │土地 │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00地號 │90/959 │ ├──┼────┼──────────────────┼─────────┤ │3 │土地 │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00地號 │90/959 │ ├──┼────┼──────────────────┼─────────┤ │4 │土地 │嘉義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1/54 │ ├──┼────┼──────────────────┼─────────┤ │5 │土地 │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00地號 │90/959 │ ├──┼────┼──────────────────┼─────────┤ │6 │土地 │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00地號 │90/959 │ ├──┼────┼──────────────────┼─────────┤ │7 │土地 │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00地號 │90/959 │ ├──┼────┼──────────────────┼─────────┤ │8 │土地 │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00地號 │90/959 │ ├──┼────┼──────────────────┼─────────┤ │9 │土地 │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00地號 │90/959 │ ├──┼────┼──────────────────┼─────────┤ │10 │建物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1/5 │ ├──┴────┴──────────────────┴─────────┤ │註:原本尚有位在高雄市○○區○○○街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但已於103年5│ │月22日拆除而不存在(參本院卷第113頁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仁武分處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