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龍禧不動產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盧鏡仁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道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橋簡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6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