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90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文平、郭君瑤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