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1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138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盟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盟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泯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瀧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