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建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田全德即均得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