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4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道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禧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