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574號原 告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象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