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許鎮祺 代 理 人 張志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相 對 人 黃恩光即鮮果時間茶飲店 蔣智倫即鮮果時間茶飲店海洋科大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橋勞簡字第1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橋勞簡字第十二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四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本院109 年度橋勞簡字第12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9 年11月4 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並無不合,爰依上述規定命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 條第4 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