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02號原 告 蔡沁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