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0號原 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全德即均得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4,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