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93號原 告 許明偉 被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