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鄭國柱即一成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國柱即一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宇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站前北京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110年度橋簡字 第10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