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14號原 告 承鋐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美特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4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