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號原 告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崇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7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