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全新機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27號原 告 葛驛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穎車業間請求交付全新機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前段係請求被告應交付全新之SYM jet sr 125cc 灰綠色機車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原告主張上開機車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新臺幣(下同)96,000元;後段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6,000元及相關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6,000元,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核定為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