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875號原 告 全海岸活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水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8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