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宇君、沈柏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241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陳姉俞 被 告 沈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