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272號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國賢 林良一 蘇偉譽 被 告 楊韻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876元,及其中6,044元自民 國109 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