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洪月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51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洪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019元及其中29,940元自民國(下同)97年12月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 記 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