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黃鈺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67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 告 黃鈺蓉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惟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4樓乙節,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