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7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黃靜美 被 告 翁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參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零參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