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淑芬、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劉文正、陳芳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1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黃淑芬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陳芳惠 蘇其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116號所為上訴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 簡易事件之抗告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5 月4日駁回上訴之 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同年5 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收達抗告人,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抗告人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495條之1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