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意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欣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