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45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煌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