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偕漢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17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9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