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瑞斌、蔡禮謙即勝琦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29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李炎村 被 告 蔡禮謙即勝琦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新臺幣) 請求期間 利息年利率 違約金年利率 一、 85,738元 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1年1月28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 4,160元 自111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1年3月28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