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楊逸軒、黃彥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簡字第1039號 原 告 楊逸軒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怜君律師 被 告 黃彥勛 訴訟代理人 陳家煒律師 複 代理人 沈煒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與訴外人郭錫斌、黃明智、蔡尚興及黃士杰共6人(以下合稱全體股東,其中訴外人郭錫斌、黃明智、蔡尚興及黃士杰以下逕稱其名)於民國108年2月間協議共同出 資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黃明智以訴外人蘇燕雪之名義出資),成立岱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岱成公司),從事餐廳經營等業務,並約定出資額分別如附表一之「應付股金」欄所示。又被告雖應提出8,000,000元之資金,惟自始僅提 出其中之5,500,000元。109年2月3日,岱成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下稱2月份股東會議),做成如附表四所示之決議,由 被告將少提出之2,500,000元資金補提出至岱成公司帳戶, 以利後續處理事宜。嗣岱成公司各方款項均支付及收領完畢後,全體股東再於109年10月29日開會討論(下稱10月份股 東會議),並詳細計算岱成公司之整體損益,達成如附表三所示,被告應再分別給付郭錫斌261,095元、黃明智133,762元、蔡尚興267,524元、及原告267,524元之協議(下稱系爭結論,其中Andy則為被告之英文名)。原告於當日會議結束 後,旋即將如附表一至三之損益計算資料(以下合稱系爭損益計算資料),發布於全體股東及員工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工作群組(下稱系爭工作群組),並發布:「想了解,公司餘款部分有預計甚麼時候會下來嗎?@ANDY HUANG」 等語之訊息,並標記被告之LINE帳號,均未經全體股東表示異議。惟雖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給付上開267,524元予原告。爰依系爭結論之契約法律關係、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67,524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抗辯:被告並未參與10月份股東會議,且原告所提出系爭損益計算資料並未檢附任何憑證或依據,兩造間就系爭結論之意思表示並未合致,不得僅因原告曾將系爭損益計算資料發布於系爭工作群組,全體股東均未表示異議,即謂系爭結論構成兩造間之契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全體股東於108年2月21日設立岱成公司,從事餐廳經營等業務,嗣於110年7月20日解散。2月份股東會議達成如 附表四所示之決議,並經蔡尚興、黃士杰、郭錫斌、黃明智及原告在會議紀錄上簽名。110年10月29日,原告將系爭損 益計算資料發布於系爭工作群組,並發布:「想了解,公司餘款部分有預計甚麼時候會下來嗎?@ANDYHUANG」等語之訊息,而無人對原告提出異議等事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2份、2月份股東會議紀錄1份、系爭損益計算 資料翻拍照片1張、系爭工作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2張(見本院卷第13至22頁)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股東書面協議(shareholder agreement),係指股東間或股 東與公司間就公司內部經營方式,控制權之分配或經濟利益等事項為約定,以創設或變更股東在公司法上既定之權利義務關係,而排除公司法之規定。此基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之精神,在不違反強行規定範圍內,承認股東得藉由書面協議以排除原公司法上對公司治理及股東權利之規劃與安排。亦即,股東書面協議得以創造、修正或限制股東權之行使(參王文宇,107年,公司法論,第六版,第423頁,元照出版)。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請求清償款項之訴,除被 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經查: 1.證人黃明智於112年5月2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中具結證稱:10 月份股東會議之召開時間是否為109年10月29日我不記得了 ,但我記得我們曾經為了餐廳的事情開過會,地點在中華路被告的辦公室那邊,但我忘記10月份股東會議被告有無到場,該次會議應該主要是在談岱成公司解散的事情。我有看過系爭損益計算資料,ANDY指的就是被告,但是是在我們到會場坐下時就拿到,應該是黃士杰提出的,這些資料的內容應該是當初大家要再找補的部分,但細節我不記得了,只知道我可以退的金額是133,762元,但我忘記開完會後有沒有簽 立任何單據以證明這個金額的正確性,而我後來也沒拿到退款等語(見本院卷第98至104頁、第112頁)。 2.證人郭錫斌於112年5月2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中具結證稱:我 有參與系爭損益計算資料相關的會議,該次會議主要討論餐廳無法繼續經營,大家要如何結算剩下的資金,但開會時間我忘記了,只記得地點在被告的公司,我印象中全體股東除了蔡尚興外,包含被告,都有到場參與。系爭損益計算資料是我到場時就提供給我,我不知道是誰繕打如附表一至二所示的表格,也不知道是誰書寫如附表三所示的字跡,我也不知道如附表三所示的金額怎麼算出來的。後來因為我沒有跟被告要如附表三所示我可以退的金額,被告也就沒有給我。與其說被告有同意系爭結論,應該說被告知道系爭結論,其實那天會議也沒有真正的結論,大家講得不開心,只是大家都知道有系爭損益計算資料,但也沒人出來反對系爭結論(見本院卷第105至110頁)。 3.證人蔡尚興於112年6月15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中具結證稱:我沒有印象為何要開系爭損益計算資料相關的會議,我有看過這些資料,但不知道是誰算的,也不知道這些數字的意義,因為岱成公司後期宣布要解散,我就沒有太在意相關事宜。我沒有去請求如附表三所示我可以退款的267,524元,因為 我也有自己的事情要忙,就沒有關注後續進展,這次的會議我也不確定被告是否在場,因為他們常常換人主持會議等語(見本院卷第140至144頁)。 4.原告於112年7月25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中具結證稱:岱成公司成立2年來的會議,被告都有出席,但他就是沒有簽名,我 也沒有想過必須要簽名佐證,因為沒想到岱成公司會走到這樣的地步。10月份股東會議(本院卷第164頁筆錄誤繕為109年12月29日的股東會議),全體股東除了蔡尚興都有出席,被告也有出席。系爭損益計算資料中的數字是黃士杰根據會計師給的帳目算的,如附表一至二所示的表格是被告請秘書繕打的,如附表三所示的手寫字跡是黃士杰寫的,10月份股東會議開完當天我就把系爭損益計算資料傳到系爭工作群組讓大家過目。全體股東對於系爭損益計算資料有共識,被告當下也是說沒問題,他想想,當天討論完大家就離開了,也沒有簽名等語(見本院卷第162至167頁)。 5.被告於112年8月24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中具結證稱:岱成公司開股東會議的地點,通常是在元宏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元宏公司)中華路的會議室,元宏公司是我家的家族事業,我有擔任經理。我有看過系爭損益計算資料,但我沒有簽名或參與,是事後公司助理送給我我才看到的。我有在系爭工作群組內,但我沒看到原告將系爭損益計算資料發布至系爭工作群組,並發布:「想了解,公司餘款部分有預計甚麼時候會下來嗎?@ANDY HUANG」等語之訊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84至190頁)。 6.綜合前開證人郭錫斌與原告具結之證述,堪認全體股東中,除蔡尚興外,均有出席10月份股東會議。被告雖辯稱:伊並未出席10月份股東會議等語(見本院卷第186頁),惟證人 黃明智與郭錫斌均具結證稱:10月份股東會議召開之地點在中華路被告的辦公室等語(見本院卷第100頁、第105頁),且被告亦具結證稱:岱成公司通常召開股東會議之地點是在元宏公司中華路的會議室等語(見本院卷第188頁),既然 會議之召開地點係在被告之家族事業元宏公司的辦公室中,殊難想像全體股東喧賓奪主一般,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擅自進入元宏公司之辦公室開會。況且,被告為岱成公司出資比例最高者,難認被告對於岱成公司之重要會議會係最漠不關心之人,且證人郭錫斌具結證稱:10月份股東會議大家講得不開心等語(見本院卷第110頁),益徵顯示依據系爭損 益計算資料需要補最多金額之被告,因此與可以獲得退款之郭錫斌、黃明智、蔡尚興及原告產生利益衝突而發生爭執,否則若僅可以獲得退款之一方與會,要如何彼此之間「講得不開心」?故被告此部分之抗辯,顯屬臨訟置辯之詞,不足採信。 7.然而,揆諸前開說明,倘系爭損益計算資料及系爭結論係經全體股東同意之結果,則因其內容旨在確認岱成公司之剩餘資金應如何退還給各股東,核其性質屬於股東間就公司內部經濟利益之事項為約定,以創設股東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的股東協議。而股東協議之本質乃契約關係,仍以各股東間之意思表示達成合致為必要。細繹卷附之系爭損益計算資料(見本院卷第19頁),其上並無任何股東之簽名,僅有經繕打之表格與經手寫之計算式字跡。參以證人黃明智具結證稱:我忘記開完會後有沒有簽立任何單據以證明這個金額的正確性等語(見本院卷第104頁),證人郭錫斌具結證稱:與其說 被告有同意系爭結論,應該說被告知道系爭結論,其實那天會議也沒有真正的結論,大家講得不開心,只是大家都知道有系爭損益計算資料,但也沒人出來反對系爭結論等語(見本院卷第106頁),堪認就現存之證據,原告尚無法舉證系 爭損益計算資料所得出的系爭結論,係兩造間因意思表示合致而願意受其拘束之結果。原告既主張系爭結論契約關係存在,自須就該契約關係存在負舉證之責任,原告既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認為兩造間系爭結論之契約關係並不存在,原告依據系爭結論之契約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款項,並無理由。 8.至原告雖主張岱成公司每次召開股東會議,被告均有在場,被告當下也是說沒問題,他想想,伊有將系爭損益計算資料發布至系爭工作群組,並標記被告注意,且無任何股東異議,故系爭結論之契約關係應確實存在等語(見本院卷第9至11頁、第164至165頁、第200至202頁)。然而,縱使被告於10月份股東會議確實在場,仍不當然表示被告同意系爭結論 ,而與原告間存在契約關係,況被告並未回應原告之訊息,僅屬於單純之沉默。被告於10月份股東會議當下說沒問題乙節,原告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其他舉動,足以間接推知被告同意系爭結論,難認被告有默示同意系爭結論之意思表示,併此指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結論之契約法律關係、民法第229條 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67,5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僅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無庸為准駁之諭知,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自不生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問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證人旅費(112年鑑證電字第15號)新臺幣566元 證人旅費(112年鑑證電字第46號)新臺幣644元 合計新臺幣4,080元 附表一:(電腦繕打表格) 已付股金 應付股金 應補股金 股份比例 總支出 每部位虧損 總虧損 應退找補 郭錫斌 $3,000,000 $3,000,000 $- 1.5 $2,598,714 $401,286 蘇燕雪 $1,000,000 $1,000,000 $- 0.5 $866,238 $133,762 楊逸軒 $2,000,000 $2,000,000 $- 1 $1,732,476 $267,524 蔡尚興 $2,000,000 $2,000,000 $- 1 $1,732,476 $267,524 黃彥勛 $6,000,000 $8,000,000 $2,000,000 4 $6,929,904 $1,070,096 黃士杰 $730,000 $1,000,000 $270,000 0.5 $866,238 $133,762 15,000,847 $14,726,047 $2,273,953 附表二:(電腦繕打表格) 應收股金 未補足股金 $17,000,000 2,270,000 支出金額 餘額: $15,000,847 $2,273,953 餘額 $3,953 附表三:(手寫字跡) Andy補⇒929,904 261,095郭 133,762智 267,524軒 267,524蔡 士傑補⇒136,238 郭店帳應收 公司餘額⇒3,953 附表四:(電腦繕打表格) 岱成-股東會議記錄 開會地點 元宏會議室 與會人員 黃士杰、黃明智、郭錫斌、楊逸軒、蔡尚興 會議時間 2020/02/03 會議主題 岱成股東會 記錄 黃譯禾 一、決議事項 ⇒2/3~3/31找買家接手,建築物主體開價600萬,300萬以上即可出售,開放各家仲介公司找買家,仲介費30萬。 ⇒4/1若無買家接手,即開始拆除建築體,由原營造廠-歐力鑫營造負責拆除。 ⇒拆除建築體期間的地租由士杰負責協調,拆除費用由逸軒負責協調。 ⇒原岱成公司剩餘(扣除一切費用後)約250萬現金部分,應於109年2月28日前入岱成帳戶,以便協助處理後續事宜。 與會股東簽名: 蔡尚興(簽名) 黃士杰(簽名) 郭錫斌(簽名) 黃明智(簽名) 楊逸軒(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