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王威鈞即威爾森工程行、職自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90號 原 告 王威鈞即威爾森工程行 被 告 職自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二時五十分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敘明: 兩造原簽訂契約第五條及報價單所載總價為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貳佰元,與原告本件據為計算基礎之總價參拾壹萬壹仟壹佰元不同,是否工程總價及付款期程曾有變更?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