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全海岸活蝦有限公司、賴秋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簡字第191號 原 告 全海岸活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基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 告 李水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23日下午5時32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高雄市左營區自由黃昏市場停車場內,因未依該停車場之標誌指示行駛,致與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發生碰撞,系爭汽車因而損壞。嗣系爭汽車送請車廠進行修復估價後,修復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22,864元(含工資46,840元、零件176,024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2,8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汽車出險警方案情調查報告表、行車執照、現場照片、報價單、手繪平面圖、事故發生示意暨說明圖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13至27頁、第81至83頁),並有上開交通事故為警製作之相關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 信為真。從而,系爭汽車既因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受有損害,則原告依首揭規定,自得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 ㈢、再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已有明文。而損害賠償既係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使其回復物被毀損前之應有狀態,自不應使之額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應予折舊。經查,系爭汽車修復所需費用共222,864元,且含工資46,840元、零件176,024元一情,雖如前述,但依上開說明,計算被告應負擔之賠償數額時,仍應扣除零件折舊部分始屬合理。其次,系爭汽車係103年6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可按(見本院卷第15頁),迄至本件車禍事故時,使用期間已滿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有關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 定,則該車修理時更換零件部分,自僅得請求殘值即29,337元【計算方式: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176,024÷ (5+1)=29,337】,再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46,840元後,原 告得請求修復所須之必要費用應為76,177元;逾此範圍之主張,即非有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6,1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起算依據見本院卷第57頁之送達證書),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430元 合計 2,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