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分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王裕胤、佳靖食品有限公司、鍾冠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687號 原 告 王裕胤 被 告 佳靖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冠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 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