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電磁紀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沈毓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沈毓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電磁紀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