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范淑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星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