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全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庭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14號 原 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Super One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