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事聲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吳天怡、捷康半導體有限公司、蘇美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事聲字第14號 抗 告 人即 異 議 人 吳天怡 相 對 人 捷康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至於異議人抗告意旨雖指摘原裁定將相對人記載為「捷康半導體有限公司」並非正確等語,惟此乃按照異議人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之名稱記載,且該公司業已改名為捷康半導體有限公司,抗告意旨,容有誤會。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