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司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蕭春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有利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王高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