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司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白宇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白宇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奧迪南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