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范淑芬、郭家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288號 原 告 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芬 訴訟代理人 王浩信 被 告 郭家星 上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將位於新北市○○區○○○路○段○○○號停車場編號三車位返 還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葉玉芬